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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曾冠雄
選任辯護人林瑋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9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律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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