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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汝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4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919、38914、40182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69650、72605、72606、72294、72658、73519、77267、77268、77269、77426、77731、80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汝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汝佑應知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為不法收取其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初某日,將其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前往銀行辦理設定轉帳約定帳戶。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汝佑上開台新銀行、華南銀行、凱基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張雯琪、張廷國、金長侃、謝婕妤、李承恩、徐秀珠、周慧珍、俞明珠、胡淑琴、黃聲威、王郁申、周愉庭(原審判決部分,下稱張雯琪等12人)、陳錦貞、廖信杰、劉耀隆、陳泰祥、曾鳳蓮、李美玲、唐世龍、趙政光、林尾玲、王惠琦、任芳賢、楊秀英(上訴後併辦部分,下稱陳錦貞等12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陳汝佑上開台新銀行、華南銀行、凱基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嗣張雯琪等12人及陳錦貞等12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雯琪、曾鳳蓮、趙政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俞明珠、王惠琦、唐世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金長侃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胡淑琴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周慧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黃聲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周愉庭、李美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林尾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陳錦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廖信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劉耀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陳泰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謝婕妤、楊秀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當事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5-98、134-135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汝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審卷第85頁,本院卷第140-145頁),核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
此外,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受理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復有被告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凱基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偵字第40182號卷第16頁、第17-19頁、22-23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3個金融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24人行騙取款,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追緝;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4個幫助詐欺、洗錢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附表編號2、4、7、8、9所為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期間,就附表編號1、3、5、6、10-12部分已移送併辦;
於檢察官上訴後,復於本院審理期間就附表編號13-24部分犯行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均如各該附表編號所載);
該等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所犯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就減刑要件規定更為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被告行為時法),並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量刑理由及沒收之說明: ㈠原審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其罪證明確,故予論罪科刑,實屬卓見。
惟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且尚有其餘告訴人被詐騙部分尚未經原審審酌,該等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且經原審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而原審就陳錦貞等12人部分未及審酌,確有未合。
是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原判決既有檢察官上訴所指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用,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而被告一次提供3個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情節非微,惟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犯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7-54頁),足徵其素行尚佳;
其雖表示沒有資力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但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考量告訴人張雯琪表示宜從重量刑(本院卷第29、105頁)、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未到庭表示意見;
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未婚、現無業等生活經濟狀況(原審卷第106頁,本院卷第99-100、145頁);
兼衡其犯罪手段、被害人數及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之說明: 被告陳稱其沒有拿到報酬,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有因本案犯罪而獲利,其又非洗錢罪之正犯,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建如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申設帳戶 證據資料 1 張雯琪 (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張雯琪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名稱「邱沁宜」即於112年2月13日向張雯琪佯稱:於「國盛投資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雯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 9時54分/ 4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雯琪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年度偵字第50617號偵查卷第7頁至反面、第9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27頁) 2 張廷國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5日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張廷國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邱沁宜」即向張廷國佯稱:於「國盛投資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張廷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 12時26分許/ 50萬元 被害人張廷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8914號偵查卷第8頁至反面、第9頁、第10頁至第11頁、第13頁、第14頁、第19頁、第20頁) 3 金長侃 (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12月下旬,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金長侃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名稱「國盛&小美」即向金長侃佯稱:於「國盛投資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金長侃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13時許/ 10萬元 告訴人金長侃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3789號偵查卷第9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3頁) 4 謝婕妤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怡安_Yian」、「客服經理-王恆宇」向謝婕妤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謝婕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0時51分許/ 17萬元 告訴人謝婕妤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0182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3頁、第35頁、第38頁至第53頁反面) 5 李承恩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李承恩於111年12月底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名稱「凱豐客服經理-吳元傑」即向李承恩佯稱:可以下載投資未上市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承恩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3時30分許/ 100萬元 被害人李承恩之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5353號偵查卷第8頁、第10頁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21頁) 6 徐秀珠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徐秀珠於111年11月29日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名稱「陳芸汐」即向徐秀珠佯稱:可以下載投資APP投資理財可獲利云云,致徐秀珠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 11時4分許/ 5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被害人徐秀珠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文字記錄、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年度偵字第44768號偵查卷第8頁至反面、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反面、第17頁、第20頁至第29頁) 7 周慧珍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周慧珍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11年10月11日向周慧珍佯稱:於「匯立投資交易平台」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周慧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0時8分許/ 200萬元 告訴人周慧珍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0182號偵查卷第26頁、第27頁、第28頁、第29頁) 112年2月15日 10時11分許/ 60萬元 8 俞明珠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假冒俞明珠之女婿撥打電話向其佯稱:因住家裝修需借款云云,致俞明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0時16分許/ 40萬元 告訴人俞明珠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同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年度偵字第34919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4頁、第15頁、第19頁、第20頁) 9 胡淑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胡淑琴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梓晴」即於111年12月20日向胡淑琴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胡淑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 10時14分許/ 100萬元 凱基銀行帳戶 告訴人胡淑琴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2年度偵字第40182號偵查卷第56頁、第57頁、第62頁、第67頁、第68頁、第71頁) 10 黃聲威 (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張藝丹」、「Youzhi」向黃聲威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黃聲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0時59分許/ 40萬元 告訴人黃聲威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虛擬貨幣買賣契約、交易網頁、通話紀錄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50968號偵查卷第17頁至反面、第20頁、第31頁、第33頁反面至第38頁、第44頁至第45頁) 11 王郁申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國盛客服」向王郁申佯稱:可以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王郁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2時11分許/ 5萬元 被害人王郁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4785號偵查卷第11頁、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第21頁) 12 周愉庭 (即112年度偵字第43789、44768、44785、45353、46147、50617、5096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周愉庭於111年12月4日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朱家泓」、「陳夢瑤」向周愉庭佯稱:下載投資APP投資理財可獲利云云,致周愉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 13時29分許/ 30萬元 告訴人周愉庭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46147號偵查卷第15頁、第16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6頁、第29頁、第30頁) 13 陳錦貞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72605、72606、77267、77268、77269號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陳錦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9時36分許/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被害人陳錦貞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陳錦貞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被告陳汝佑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3243卷第5-6、12-75頁) 14 廖信杰 (即112年度偵字第72605、72606、77267、77268、77269號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起,在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名稱為「國盛」投資APP之網路連結,以投資股票交易訊息,致劉耀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9時50分許/6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廖信杰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廖信杰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被告陳汝佑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3595號卷第5-10、16-35頁) 15 劉耀隆 (即112年度偵字第72605、72606、77267、77268、77269號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名稱為「大和」投資APP之網路連結,以投資股票內線交易訊息,致劉耀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9時24分許/60萬元 凱基銀行帳戶 告訴人劉耀隆警詢之指述、告訴人劉耀隆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陳汝佑所有之凱基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63881卷第9、12、18-23頁) 16 陳泰祥 (即112年度偵字第72605、72606、77267、77268、77269號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陳泰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9時41分許/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代理人陳冠孚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代理人陳冠孚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被告陳汝佑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8085卷第6-7、15-16、26頁) 17 曾鳳蓮 (即112年度偵字第72605、72606、77267、77268、77269號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名稱為「伯瑞投信」投資APP之網路連結,致曾鳳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10時38分許/5萬7,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告訴人曾鳳蓮警詢之指述、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曾鳳蓮提出之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擷圖、被告陳汝佑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9853卷第9-22、27頁) 18 李美玲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72294、72658、735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李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2年 2月14日11時48分許/20萬元 (2)112年 2月15日11時7分許/75萬元 (3)112年 2月15日11時31分許/5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被害人李美玲警詢之陳述、被害人李美玲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72294號卷第34頁背面、35頁、37至43頁背面)、被告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2294號案第46頁、112偵73519號卷第7頁)。
19 唐世龍 (即112年度偵字第72294、72658、735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5日,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名稱為「E路發」、「大和」、「昌恆」投資APP之網路連結用以投資股票,致唐世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8萬8,888元 凱基銀行帳戶 告訴人唐世龍警詢之指訴、告訴人唐世龍提供之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72658號卷第7頁)、被告凱基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2658號卷第13頁)。
20 趙政光 (即112年度偵字第72294、72658、735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趙政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11時39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趙政光警詢之指訴、告訴人趙政光提供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LINE主頁(112年度偵字第73519號卷第8、16、17頁)、被告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2294號案第46頁、112偵73519號卷第7頁)。
21 林尾玲 (即112年度偵字第6965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林尾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4日13時28分許/120萬元 凱基銀行帳戶 告訴人林尾玲警詢之指訴、被告凱基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偵69650卷第4-8、24-25頁) 22 王惠琦 (即112年度偵字第77426、7773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王惠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2年2月14日9時41分許/5萬元 (2)112年2月14日9時46分許/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王惠琦於警詢之指訴、被告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偵77426卷第6-7、13-14頁) 23 任芳賢 (未提告,即112年度偵字第77426、7773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間某日以投資股票買賣為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投資理財網站連結,致任芳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2年2月14日9時55分許/5萬元 (2)同日9時58分許/5萬元 (3)同日10時8分許/5萬元 (4)同日10時15分許/5萬元 凱基銀行帳戶 被害人任芳賢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任芳賢所提供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凱基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偵77731卷第12-13、16、28-30、49-72頁) 24 楊秀英 (即112年度偵字第8031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楊秀英於瀏覽後主動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11年12月22日向楊秀英佯稱:下載「匯立」股票APP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周慧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10時57分許 凱基銀行帳戶 告訴人楊秀英於警詢之證述、被告凱基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2偵58980卷第9-14、、21-25、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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