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32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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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33、434、435、436、437、438、439、440、112年度偵字第4920、4922、4996、5666、6377、6379、6380、6390、6689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593、7604、7207、7979、7892、6215、6521、8248、8450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中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中威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平台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上述各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瑋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邢修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楊以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黃秀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鄭清長訴由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丘昌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張崐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蔡怡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劉易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謝明權、翁程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江淑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卓秀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馮梵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林佩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江義宗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劉惠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張廷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楊淑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詩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暨黎美珍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張育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藍棟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呂麗鳳、張仁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張振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張中威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32頁、第166頁、本院卷第205頁、385頁),並有MaiCoin帳戶交易明細、網路業者投單資料查詢、訂單明細、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威中商行)、威中商行商業登記抄本、陽信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1693卷第21至25頁、112偵3887卷第15至17之2頁反面、112偵3904卷第16至20頁、112偵3923卷第14至21頁反面、112偵4114卷第11至13頁、112偵4433卷第40至46頁、112偵4756卷第16至21頁、112偵7593卷第10至13頁反面、112偵7604卷第41至47頁)及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上開郵局帳戶、土銀帳戶、陽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MainCoin帳戶帳號、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593、7604、7207、7979、7892、6215、6521、8248、8450、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由「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7至33部分),與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法院未及審酌上開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未併予審究,尚有未恰。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提供前述帳戶資料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金流不透明,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告之品行、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交付帳戶之數量、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財產損失數額、被告犯罪角色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亦未實際分取任何贓款,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卷內無證據足認被告受有報酬,或實際分得詐欺所得款項,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戎婕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小刊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款帳戶 1 張瑋哲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瑋哲佯稱幫忙申請貸款云云,致張瑋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於超商繳費右列金額至MaiCoin帳戶(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有誤,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30日下午4時53分許 9,975元 MaiCoin帳戶 綁定郵局帳戶 111年11月30日晚間7時53分許 19,975元 111年11月30日晚間8時41分許 19,975元 111年12月1日上午10時59分許 19,975元 2 徐錦宗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底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徐錦宗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徐錦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起訴書所載詐騙時間、匯款時間有誤,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1日上午8時42分許 1,23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46分許 2,00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48分許 74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37分許 1,190,000元 3 邢修治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邢修治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邢修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46分許 1,000,000元 土銀帳戶 4 楊以仁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楊以仁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楊以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2月22日下午1時2分許 100,000元 土銀帳戶 5 黃秀玲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黃秀玲佯稱可申請貸款云云,致黃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於超商繳費右列金額至MaiCoin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 19,975元 MaiCoin帳戶 綁定郵局帳戶 6 林憬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底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憬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2月20日上午8時31分許 1,50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28分許 1,200,000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25分許 770,000元 7 鄭清長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鄭清長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鄭清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24分許 300,000元 陽信帳戶 8 鄧景耀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鄧景耀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鄧景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10分許 2,000,000元 陽信帳戶 9 丘昌俊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丘昌俊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丘昌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2月20日上午8時43分許 1,00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1日上午8時42分許 1,000,000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8時42分許 500,000元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3分許 50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43分許 1,000,000元 10 張崐崘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崐崘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崐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2分許 1,83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許 1,000,000元 11 蔡怡婷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26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怡婷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怡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4分許 10,000元 土銀帳戶 12 劉易生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間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易生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易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2月20日上午8時50分許 2,00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0日上午8時51分許 1,000,000元 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9分許 100,000元 13 謝明權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謝明權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謝明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2月18日下午1時31分許 1,314,000元 土銀帳戶 14 江淑鈴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江淑鈴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江淑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55分許 1,95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5分許 1,000,000元 15 卓秀君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卓秀君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卓秀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4分許 820,000元 土銀帳戶 16 李正行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0月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李正行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正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47分許 5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許 50,000元 17 周美智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周美智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周美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2年2月20日上午8時53分許 1,700,000元 土銀帳戶 18 馮梵昇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某時許,以facebook社團聯絡馮梵昇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馮梵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於超商繳費右列金額至MaiCoin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593、7604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3分許 19,975元 MaiCoin帳戶 綁定郵局帳戶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6分許 19,975元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8分許 19,975元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11分許 19,975元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13分許 19,975元 19 林佩勳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30日晚間10時1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佩勳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佩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593、7604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44分許 200,000元 陽信帳戶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46分許 50,000元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47分許 50,000元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許 50,000元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51分許 50,000元 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1分許 50,000元 20 江義宗 (起訴書姓名誤載,應予更正)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1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江義宗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江義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207、7979、7892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1)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許 500,000元 土銀帳戶 21 劉惠珠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間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惠珠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惠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207、7979、7892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1分許 500,000元 土銀帳戶 22 張廷光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廷光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廷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207、7979、7892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3)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3分許 1,200,000元 土銀帳戶 23 楊淑芳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2日中午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楊淑芳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淑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15、6521、8248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1) 112年2月17日下午1時5分許 50,000元 陽信帳戶 112年2月17日下午3時5分許 50,000元 24 李可漢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20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李可漢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可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15、6521、8248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23分許 250,000元 陽信帳戶 25 陳詩璇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陳詩璇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詩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15、6521、8248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3) 112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許 262,000元 陽信帳戶 26 翁程疇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翁程疇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翁程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被告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450號移送併辦書) 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 400,000元 陽信帳戶 27 黎美珍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黎美珍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黎美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1)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3分許 2,00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4分許 1,00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48分許 2,00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49分許 1,000,000元 112年2月23日上午8時51分許 1,700,000元 28 張育寧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1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育寧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育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有誤,應予更正)。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2) 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4分許 5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2月17日上午9時5分許 50,000元 29 鄒若詒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鄒若詒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鄒若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3) 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6分許 50,000元 土銀帳戶 30 藍棟英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藍棟英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藍棟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4) 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8分許 1,000,000元 陽信帳戶 31 呂麗鳳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呂麗鳳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呂麗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5) 112年2月22日上午8時52分許 600,000元 土銀帳戶 32 張仁壽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仁壽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仁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6) 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7分許 800,000元 陽信帳戶 33 張振成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2月9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振成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振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陽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872、9873、10098、10677、10678、10844、10845號移送併辦書附表編號7) 112年2月20日上午9時59分許 200,000元 陽信帳戶
附表二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附表一編號1 1.張瑋哲之指訴(112偵1693卷第5頁正反面) 2.<告訴人張瑋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發票證明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693卷第3至14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2 1.徐錦宗之指訴(112偵3887卷第12頁正反面) 2.<被害人徐錦宗>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887卷第24至31 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提示112 偵3887卷第19至23頁) 附表一編號3 1.邢修治之指訴(112偵3904卷第4至5頁、本院卷第388頁) 2.<告訴人邢修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 偵3904卷第8、21至22頁)、存摺封面、手機資金明細翻拍照片、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3904卷第9至15、23至24頁) 附表一編號4 1.楊以仁之指訴(112偵3923卷第8至10頁) 2.<告訴人楊以仁> 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2偵3923卷第11至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3923卷第22至23頁) 附表一編號5 1.黃秀玲之指訴(112偵4114卷第17頁正反面、原審卷第166頁) 2.<告訴人黃秀玲>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表(112偵4114卷第18、24至25頁)、繳款證明、簡訊、LINE對話紀錄截圖、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等(112偵4114卷第19至23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6 1.林憬之指訴(112偵4433卷第5至9頁) 2.<被害人林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433卷第12至25、39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交易明細(112偵4433卷第26至38頁) 附表一編號7 1.鄭清長之指訴(112偵4756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鄭清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756卷第22至23頁) 附表一編號8 1.鄧景耀之指訴(112偵4782卷第9至10頁) 2.<被害人鄧景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782卷第29至3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 年3 月21日函暨所附存戶往來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匯出匯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4782卷第17至26頁) 附表一編號9 1.丘昌俊之指訴(112偵4920卷第18至25頁) 2.<告訴人丘昌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表(112偵4920卷第26至36、50至5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成穩平台」、台灣企銀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往來交易明細查詢、郵局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2偵4920卷第43至49頁) 附表一編號10 1.張崐崘之指訴(112偵4922卷第10至11頁、本院卷第240頁) 2.<告訴人張崐崘>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4922卷第41至47、82至83頁)、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照片、投資照片、網頁畫面照片等、LINE對話紀錄照片(112偵4922卷第59至79頁) 附表一編號11 1.蔡怡婷之指訴(112偵4996卷第5至6頁) 2.<告訴人蔡怡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表(112偵4996卷第16至34頁反面)、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 年3 月22日函暨所附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成穩」APP 畫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匯出匯款憑條照片(112偵4996卷第13至15、35至39頁) 附表一編號12 1.劉易生之指訴生(112偵5666卷第17至18頁、原審卷第167頁) 2.<告訴人劉易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666卷第20至25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112偵5666卷第26至28頁) 附表一編號13 1.謝明權之指訴(112偵6377卷第8至9頁) 2.<告訴人謝明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77卷第10、27至37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存款對帳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6377卷第11至26頁) 附表一編號14 1.江淑鈴之指訴(112偵6379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江淑鈴>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79卷第22至29 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查詢(112 偵6379卷第19至21、30至33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15 1.卓秀君之指訴(112偵6380卷第24至27頁) 2.<告訴人卓秀君>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80卷第28至35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照片、LINE群組主頁截圖、「昌恆」APP 頁面(112 偵6380卷第36至41頁) 附表一編號16 1.李正行之指訴(112偵6390卷第5至7頁) 2.<被害人李正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390卷第12至13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2偵6390卷第18至22頁) 附表一編號17 1.周美智之指訴(112偵6689卷第4至5頁、本院卷第240頁) 2.<被害人周美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689卷第13、16至18頁)、加入成穩投入資金明細、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存摺等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6689卷第19至41頁) 附表一編號18 1.馮梵昇之指訴(112偵7593卷第6至7頁) 2.<告訴人馮梵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593卷第30至31頁)、繳款證明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繳款條碼照片(112偵7593卷第14至29頁) 附表一編號19 1.林佩勳之指訴(112偵7604卷第17至18頁) 2.<告訴人林佩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604卷第20至32頁)、存摺封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LINE對話紀錄照片(112偵7604卷第33至40頁) 附表一編號20 1.江義宗之指訴(112偵7207卷第5頁) 2.<告訴人江義宗>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207卷第43至4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APP 頁面截圖、匯款申請書照片、聊天紀錄(112偵7207卷第5至40頁) 附表一編號21 1.劉惠珠之指訴(112偵7979卷第5至11頁反面) 2.<告訴人劉惠珠>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7979卷第13至20頁反面)、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存摺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新臺幣匯出會款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979卷第21至36頁) 附表一編號22 1.張廷光之指訴(112偵7892卷第8至9頁) 2.<告訴人張廷光>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7892卷第10至21、35至36頁反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單、匯款委託書、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摺封面、存摺交易明細(112偵7892卷第22至34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23 1.楊淑芳之指訴(112偵6215卷第12至16頁) 2.<告訴人楊淑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215卷第10至11、18、22至46頁)、存摺封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等(112偵6215卷第47至96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24 1.李可漢之指訴(112偵6521卷第11至12頁) 2.<被害人李可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521卷第13至19頁)、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新臺幣會款申請單、會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2偵6521卷第30至43頁) 附表一編號25 1.陳詩璇之指訴(112偵8248卷第16至18頁) 2.<告訴人陳詩璇> 匯款申請書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248卷第19至23頁) 附表一編號26 1.翁程疇之指訴(112偵8450卷第4至6頁) 2.<告訴人翁程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卷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欺案件檢核表(112偵8450卷第19至29頁)、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回條、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112偵8450卷第31至38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27 1.黎美珍之指訴(112偵9523卷第7至10頁反面) 2.<告訴人黎美珍>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 偵9523卷第19至26、33至36、38至39頁)、對話紀錄(112偵9523卷第31至32頁) 附表一編號28 1.張育寧之指訴(112偵10098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張育寧>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匯款申請書(112偵10098卷第31至38頁) 附表一編號29 1.鄒若詒(原名鄒敏)之指訴(112偵9211卷第9至10頁) 2.<鄒若詒>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9211卷第12至14頁)、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等截圖(112偵9211卷第26至32頁) 附表一編號30 1.藍棟英之指訴(112偵9054卷第4至5頁) 2.<告訴人藍棟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 偵9054卷第13至15、27至28頁)、元大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12偵9054卷第8頁) 附表一編號31 1.呂麗鳳之指訴(112偵8850卷第44至46頁) 2.<告訴人呂麗鳳>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8850卷第59至76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偵8850卷第47至58頁) 附表一編號32 1.張仁壽之指訴(112偵9651卷第20至22、29至30頁) 2.<告訴人張仁壽>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9651卷第42至47頁)、對話記錄截圖、存摺交易明細(112偵9651卷第24至25、37頁) 附表一編號33 1.張振成之指訴(112偵9420卷第5至6頁、本院卷第389頁) 2.<告訴人張振成>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 偵9420卷第11至13、38頁)、對話記錄、網頁畫面、交易明細等(112偵9420卷第18至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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