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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皖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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