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鄭韋喆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
- 二、案經游怡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邱湲訴由彰化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將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
- 二、雖被告於原審一度否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
- 三、綜上,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自白,乃與事實相符
- 參、論罪:
-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2月16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
- 二、本案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
- 三、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 四、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 肆、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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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韋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64、2936、3190、3654、3694、4013、4641、4917、4958、5024、5081、5085、5685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76、6712、6771、5992、5862、5970、7563、7574、7820、7841、8105、8439、8032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49、12365、12366、12367、12368、12369、12657、13059、13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韋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韋喆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將金融帳戶相關物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將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而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收受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某時,將其前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臨櫃開通線上約定轉入帳號功能後,並在其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操作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完成約定轉帳帳號之設定,再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翻拍照片,連同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推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式,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江宜庭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本案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此方式取得詐欺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
嗣江宜庭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怡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邱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郭修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黃姿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連信佑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袁巧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葉韋志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徐莉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劉育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黃寶儀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簡千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江怡貞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李心如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葉俊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洪珮涵黃聖評、許家勻、邱詩雅、朱筱茹、林芷萱、林靖鋒、盧康淳、朱芸萱、潘囷富、陳姮伊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吳佩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高維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甘佩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胡書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吳榯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鍾玉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曾盈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黃于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黃冠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均報告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韋喆(下稱被告)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09至237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另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將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已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30至233頁)。
而附表編號1至42所示江宜庭等被害人,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施以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將如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等情,業據附表編號1至42所示江宜庭等被害人指述明確,並有卷附相關書證在卷可佐(證據名稱及出處,詳見附表各編號所示)。
此外,並有卷附被告本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錄網路IP位置表、自動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密碼設定暨掛失紀錄、網銀帳號申請紀錄、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約定轉帳帳戶申請紀錄、對帳單設定紀錄、交易明細等件在卷足憑(偵字第3694號卷第19至44頁,偵字第8105號卷第29至62頁,原審卷第175至223頁)。
衡諸詐欺集團犯罪,無非係以取得詐欺贓款為其目的,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人士,而由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並控制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本案帳戶,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被害人因受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並製造金流斷點,自屬對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罪提供助力。
二、雖被告於原審一度否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係為辦貸款而提供帳戶云云。
惟:被告於原審供承,伊知道使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就可以操作本案帳戶之款項進出,伊是因急需用錢就沒有想太多等語(原審卷第142至143頁),可見被告將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於不詳人士,形同將本案帳戶之掌控權限完全交予陌生之第三人,足認被告對於該帳戶將作為他人詐欺犯罪工具之情,乃可得預見並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容任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以遂行詐騙犯行之意思,況被告無端容任他人使用自己金融帳戶從事金融活動,本可能遭人以該帳戶隱匿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作為詐欺犯罪之不法用途,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況被告在知悉可能無法追索本案帳戶資料、帳戶內資金之流向之狀況下,仍配合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開通並設定其所不認識之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以利他人將匯入本案帳戶內之大額款項轉出,自能預見對方有意隱匿真實身分始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身份之人使用該帳戶,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亦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而具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自非可信。
三、綜上,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自白,乃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從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2月16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見解,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二、本案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而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加重詐欺要件有所認識),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單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詐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物,而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檢察官於原審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34,案號如備註欄所示),及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35至42,案號如備註欄所示),與起訴部分均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再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不詳人士使用之幫助洗錢行為,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自白,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予以遞減其刑。
肆、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上訴後就附表編號35至42部分向本院聲請移送併辦,此部分事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應併予審究;
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而有修正前洗錢防治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均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而幫助詐欺、洗錢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為係屬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犯行,角色有別於參與共同詐欺犯罪之人,與被告交付帳戶資料於不詳人士後,僅在111年11月3日至5日合計3日期間,造成如附表所示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等危害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與告訴人簡千凱成立和解而未約定履行給付之具體時程(本院卷237頁),且就附表編號1至42之被害人所受損害,均未有金錢賠償等態度,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審酌檢察官於本院具體求處之刑度,予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傑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明志提起上訴,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卷頁出處 備註 1 江宜庭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許,透過LINE暱稱「Ashely」聯繫江宜庭,佯稱透過「http://www.coin4-now.cyou」投資網站,配合派單操作可獲利云云,使江宜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分許/10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2分許/5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3分許/2萬元 ⑴被害人江宜庭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江宜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紀錄、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詐欺網站及客服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2864號卷第23至25、19至21、31、34至35、39至49、55至5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江柔盈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底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江柔盈,並以LINE暱稱「Junxi」聯繫江柔盈,佯稱可透過Amazo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江柔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上午)34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上午)35分許/5萬元 ⑴被害人江柔盈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詐騙網站、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2936號卷第9至10、11至17、47至48、51至5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郭庭彣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許,透過LINE暱稱「RC科技」聯繫郭庭彣,佯稱投資VIX指數可獲利云云,使郭庭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4分許/ 26,000元 ⑴被害人郭庭彣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詐騙網站、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3910號卷第10至12、43至48、51至52、5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游怡鈴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2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九州娛樂城博弈遊戲代打資訊,游怡鈴瀏覽後以LINE聯繫對方,對方佯稱需先存放金錢在遊戲裡面當本金云云,使游怡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9分許/3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分許/3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3萬元 ⑴告訴人游怡鈴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匯款明細附表、詐騙網站及客服對話紀錄、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字第3654號卷第9至11、13、57至63、75至86、101至10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邱湲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打字員徵才廣告,邱湲瀏覽後以LINE聯繫對方,對方以LINE暱稱「阿海老師」佯稱某投資專案可高額獲利云云,使邱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 35,000元 ⑴告訴人邱湲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字第3694號卷第45至49、51至55、64至6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郭修圓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錢某時,在臉書刊登電商資訊,以LINE暱稱「CHEAP HOME客服」聯繫郭修圓,佯稱可在「CHEAP HOME」網頁上訂貨並由該公司代為販售賺取價差獲利云云,使郭修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7分許/ 155,400元 ⑴告訴人郭修圓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⑷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單據等畫面擷圖、郵局存摺內頁影本 (偵字第4013號卷第9至15、17至35、3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許曉芬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微信及LINE暱稱均為「風很溫柔」聯繫許曉芬,佯稱經由投資APP「Nasdaq、Hantec」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使許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 3萬元 ⑴被害人許曉芬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詐騙網站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偵字第4641號卷第15至17、19至22、2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黃姿芸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以交友軟體「Omi」、LINE暱稱均為「JC」聯繫黃姿芸,佯稱可透過「APEX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姿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23分許/10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23分許/41,000元 ⑴告訴人黃姿芸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詐欺網站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4917號卷第7至9、13至14、23至24、35至6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連信佑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3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芯玥」聯繫連信佑,佯稱可透過「Zero2richer」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連信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3,000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許/2,000元 ⑴告訴人連信佑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畫面擷圖、聯邦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偵字第4958號卷第9至10、17至18、32至33、45至5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許丹群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10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緣圈」認識許丹群,復於111年10月31日某時,偽以自稱「文華」男子身分聯繫許丹群,佯稱可匯款至「PChome」平台領取優惠券及回饋金獲利云云,使許丹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分許/ 10萬元 ⑴被害人許丹群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5024號卷第7至10、11至12、57至60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葉韋志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7日前某日,先透過Twitter認識葉韋志,再藉由LINE ID「qing947」聯繫葉韋志,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網站FXTM投資獲利云云,使葉韋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16分許/10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10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14分許/8萬元 ⑴告訴人葉韋志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及文字檔 (偵字第5085號卷第15至21、51至6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2 徐莉雯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前某日,透過Tinder暱稱「睿」認識徐莉雯,再藉由LINE 暱稱「郭晨志」、「R」、「客服專員-總機」聯繫徐莉雯,佯稱可加入MEXA投資平台獲利云云,使徐莉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10分許/3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11分許/3萬元 ⑴告訴人徐莉雯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LINE帳號及對話紀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偵字第5685號卷第17至20、27、32至3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3 張銘峰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Instagram暱稱「蔡智然」聯繫張銘峰,佯稱可藉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張銘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7分許/ 5萬元 ⑴被害人張銘峰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達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匯款紀錄畫面擷圖 (偵字第6576號卷第13至14、15至19、39至40、47、51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76、6712、67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4 簡千凱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簡千凱,並以LINE暱稱「ylinna」、「琪」聯繫簡千凱,佯稱可藉「zero2richer.story」網站投資博弈獲利云云,使簡千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8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9分許/5萬元 ⑴告訴人簡千凱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匯款紀錄畫面擷圖 (偵字第6712號卷第59至63、72至73、77至79、93至94、104至10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76、6712、67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5 江怡貞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某時,先透過英文學習網站「HELLOTALK」認識江怡貞,復以LINE暱稱「山姆」、ID為rodeoromeo00聯繫江怡貞,佯稱可在「CMEGROUP」虛擬貨幣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江怡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9分許/45,750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45,750元 ⑴告訴人江怡貞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⑷匯款紀錄明細表、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6771號卷第29至31、39至46、63至64、79至81、91至96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76、6712、677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6 黃欣瑤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8日某時,先以臉書暱稱「李孟瑾」認識黃欣瑤,再透過LINE暱稱「jessica」、「mzcus」聯繫黃欣瑤,佯稱抽到vip方案,可以5萬元獲利35萬元云云,使黃欣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6分許/ 1萬元 ⑴被害人黃欣瑤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5992號卷第21、23至27、33至38、47、65、71至7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2號併辦意旨書 17 劉育霖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前某時,在Instagram刊登投資資訊,劉育霖瀏覽後以LINE聯繫對方,對方以LINE暱稱「小亨」佯稱可在「P2A」交易所網站投資股票、外匯獲利云云,使劉育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3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33分許/5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34分許/2萬元 ⑴告訴人劉育霖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LINE對話紀錄、Instagram個人頁面、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字第5862號卷第11至13、15至73、119至120、125至127、143、151至153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62、597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8 黃寶儀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中旬某日,透過Instagram暱稱「dfgpopsland93」聯繫黃寶儀,佯稱可藉「Hippo Tesco」商城平台買賣商品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寶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分許/10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93,000元 ⑴告訴人黃寶儀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匯款紀錄明細表 (偵字第5970號卷第11至15、17至20、29至30、41至43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62、597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9 李心如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18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虛擬貨幣投資廣告,李心如瀏覽後以LINE聯繫暱稱「周芸甄」之人,該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李心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分許/10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分許/9萬元 ⑴告訴人李心如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7563號卷第11至14、15至18、23至6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63、7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0 葉俊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38分前某時,在Instagram刊登運動彩券廣告,葉俊葳瀏覽後聯繫對方,對方佯稱匯款購買運動彩券可獲利云云,使葉俊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 1萬元 ⑴告訴人葉俊葳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Instagram帳號、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7574號卷第7至13、37至43、55、67、81至8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63、7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1 洪珮涵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底某日,透過LINE友人「曾翔睿」聯繫洪珮涵並介紹投資老師,復以投資老師身分佯稱可帶領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洪珮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8分許/1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9分許/5萬元 ⑴告訴人洪珮涵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7820號卷第15至19、21至31、49、79至80、83至87、9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0、7841、8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2 黃聖評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9月27日某時,透過Instagram友人「小咪醬」聯繫黃聖評,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黃聖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9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31分許/5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32分許/3萬元 ⑷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35分許/2萬元 ⑴告訴人黃聖評於警詢之陳述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⑶Instagram帳戶、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詐欺網站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7820號卷第101至109、133至16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0、7841、8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3 吳佩誼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LINE暱稱「彥彥」、「李俊翰」聯繫吳佩誼,佯稱可至「TCAD」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吳佩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111年11月4日中午12時41分許/ 80萬元 ⑴告訴人吳佩誼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LINE對話紀錄、Instagram帳戶、匯款單據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7841號卷第11至16、73至8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0、7841、8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4 高維蓁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Instagram分享投注運動彩券賽事資訊,以高額報酬誘使高維蓁投注,復透過LINE暱稱「匯通-林主任」連繫高維蓁,佯稱需繳付服務費等費用方得出金云云,使高維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8分許/ 2萬元 ⑴告訴人高維蓁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Instagram帳戶及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畫面擷圖 (偵字第8105號卷第11至17、19至21、27、72、76至7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0號、第7841號、第810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5 甘佩容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許前某時,透過臉書刊登徵才廣告,甘佩容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復以「Allen財務長」身分向甘佩容佯稱可代操盤投資獲利云云,使甘佩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29分許/5萬元 ⑵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33分許/5萬元 ⑴告訴人甘佩容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文章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439號卷第13至16、27至28、37至39、43至141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39號併辦意旨書 26 許家勻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4日某時,以暱稱「亨」聯繫許家勻後,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許家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111年11月5日上午11時17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許家勻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許家勻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153至155、315至323、157至189、355至403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7 邱詩雅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透過臉書刊登徵才廣告,邱詩雅瀏覽後與暱稱「巧蓁」、「艾倫」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艾倫」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代操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使邱詩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1分許/ 2萬元 ⑴告訴人邱詩雅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第一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131至139、297至299、301至313、141至151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併辦意旨書編號2所載邱詩雅另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1、1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1萬元部分,並非匯入本案帳戶,已由原審退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非本院審理範圍) 28 朱筱茹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某時,以LINE暱稱「馨馨接洽員」將朱筱茹加入好友,朱筱茹向其洽詢求職工作問題,「馨馨接洽員」遂提供暱稱「李組長-李光洙」予朱筱茹,「李組長-李光洙」佯稱可加入「飛翔」網站儲值代操投資獲利云云,使朱筱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7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許/2萬元 ⑴告訴人朱筱茹於警詢之陳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⑶對話紀錄、詐欺投資網站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191至193、195至203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併辦意旨書編號3所載朱筱茹另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21萬元部分,並非匯入本案帳戶,已由原審退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非本院審理範圍) 29 林芷萱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5日中午12時52分許前某時,透過臉書粉絲專業張貼提供家庭代工工作訊息,林芷萱瀏覽後與暱稱「李組長-李光洙」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李組長-李光洙」佯稱可以刷卡換現金或投資博弈股票獲利云云,使林芷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111年11月5日中午12時52分許/ 3萬元 ⑴被害人林芷萱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臉書粉絲專業頁面、對話紀錄、詐欺投資網站等畫面擷取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偵字第8032號卷第45至46、47至63、159至26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30 林靖鋒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前某時,透過臉書張貼賭博代操廣告,林靖鋒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正出娛樂」博弈網站匯款由娛樂公司代操獲利云云,使林靖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9分許/ 5,000元 ⑴告訴人林靖鋒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詐欺投資網站、LINE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93至95、289至29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31 盧康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某時,以暱稱「鈞皓」透過交友軟體「Tindre」結識盧康淳,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盧康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9時22分許/ 3萬元 ⑴告訴人盧康淳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205至207、209至219、325至329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32 朱芸萱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暱稱「LIAM」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朱芸萱,佯稱可在網站上存款至100萬元即可取出云云,使朱芸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分許/ 2萬元 ⑴告訴人朱芸萱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⑷朱芸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221至223、229至245、331至333、335至353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併辦意旨書編號所載朱芸萱另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44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許、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112年1月4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7,000元、5,000元、5萬元、24,000元、5萬元、1萬元、5,000元部分,並非匯入本案帳戶,已由原審退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非本院審理範圍。
) 33 潘囷富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30分許前某時,透過Instagram張貼協助操作運動彩券獲取收益內容之限時動態,潘囷富瀏覽後與暱稱「雲霄 感悟人生 語錄」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雲霄 感悟人生 語錄」佯稱可代操作線上足球賽事獲利,需先匯款云云,使潘囷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6分許/ 3萬元 ⑴告訴人潘囷富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對話紀錄、Instagram帳號頁面、轉帳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25至28、29至43、247至25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併辦意旨書編號8所載潘囷富另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3分許、同日下午10時31分許,匯款3萬元、5萬元、1萬元部分,並非匯入本案帳戶,已由原審退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非本院審理範圍。
) 34 陳姮伊 (原名陳品錞) (告訴人) 詐欺集團某不詳身分成年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7分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re」結識陳姮伊,復以LINE暱稱「Hong」佯稱可投資亞馬遜商品獲利云云,使陳姮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8分許/1萬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5萬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5萬元 ⑴告訴人陳姮伊於警詢之陳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8032號卷第65至67、69至91、267至269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併辦意旨書編號9所載陳姮伊另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部分,已由原審退由檢察官另為偵查,非本院審理範圍。
) 35 吳榯伽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初某日,先後以交友軟體Tinter暱稱「森林的森」、通訊軟體LINE暱稱「五個木」對告訴人吳榯伽佯稱於「亞馬遜」網站依指示註冊帳號、購買虛擬商品可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吳榯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47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吳榯伽於警詢之證述 ⑵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截圖 ⑶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字第8851號卷第13至14、17至22、23、25、27、31至38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65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36 胡書華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8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徵才廣告「浪–愛不間斷」,並先後以LINE暱稱「Jay」、「Leo Leo李/財務規劃主治專家」、「coinmarketcap財務部門」對告訴人胡書華佯稱工作內容係依指示至應用程式「火幣交易所」購買USDT,再轉至指定之錢包內,並可加入平台會員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胡書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47,000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2分許/4萬元 ⑴告訴人胡書華於警詢之證述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 ⑶LINE對話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 (偵字第8600號卷第17至24、25至29、73至10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66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37 曾盈榛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1年10月14或15日某時許,先後以交友軟體Omi暱稱「偉霆」、Line暱稱「Mr.廖」,對告訴人曾盈榛佯稱至虛擬貨幣平台「APEX」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曾盈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3分許/5萬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3分許/4萬元1,000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4分許/5萬元 ⑷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7分許/5萬元 ⑴告訴人曾盈榛於警詢之證述 ⑵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⑶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第8412號卷第101至110、111至181、183至185、18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67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38 蔣京育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2日10時56分許,先後以LINE暱稱「Joanna(二寶媽)」、「軒」對被害人蔣京育佯稱至「NSTW STOCKS」網站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被害人蔣京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32,000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3分許/45,000元 ⑴被害人蔣京育於警詢之證述 ⑵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偵字第10708號卷第7至8、23至45、47至81、83至87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68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39 賴昱頴 詐欺集團於臉書社團張貼家庭代工之徵才廣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16時許,先後以臉書暱稱「林姍姍」、LINE暱稱「Ashley助理」,對被害人賴昱頴佯稱至「coin4nowtw」網站依指示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使被害人賴昱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17分許/ 8萬元 ⑴被害人賴昱頴於警詢之證述 ⑵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⑷鄭韋喆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偵字第10769號卷第39至41、45至47、51至6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69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40 鍾玉琳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1年9月21日某時許,先後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逸軒」、LINE暱稱「軒」對告訴人鍾玉琳佯稱至蝦皮網站「http://www.shopeb.com」依指示操作匯款可獲得回饋金云云,使告訴人鍾玉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35分許/ 1萬元 ⑴告訴人鍾玉琳於警詢之證述 ⑵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 ⑶鍾玉琳兆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字第11191號卷第7至10、57、59、61、63至65、67至71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57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41 黃于瑄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臉書社團張貼兼職之貼文,經告訴人黃于瑄於111年9月中旬瀏覽後,主動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穎」聯繫,該人對告訴人黃于瑄佯稱至「Entropy」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告訴人黃于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3分許/ 28萬元 ⑴告訴人黃于瑄於警詢之證述 ⑵臨櫃匯款單據及相關截圖 ⑶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字第13059號卷第9至11、33至47、49至52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59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42 黃冠穎 (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1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亨」與告訴人黃冠穎聯繫,該人對告訴人黃冠穎佯稱會幫忙操作股票、外匯投資,並要求加入「P2A智能經濟交易所」云云,使告訴人黃冠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多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鄭韋喆本案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02分許/ 5萬元 ⑴告訴人黃冠穎於警詢之證述 ⑵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翻拍照片 (偵字第13154號卷第13、15至17、19、27、29、31至53、57至65頁)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54號併辦意旨書(上訴後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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