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443,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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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睿騏(原名連維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1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036號、112年度偵字第2249號、112年度偵字第20870號),提起上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暨沒收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黃睿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載之方式,詐騙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黃睿麒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因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遲未收受商品,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睿騏(下稱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及證人陳暐豪、鍾瑋漩、彭康甯(下均逕稱其名)於警詢時之指(證)訴相符,並有旋轉拍賣網站回覆會員帳戶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被告名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暐豪名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鍾瑋漩名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鍾瑋漩名下) 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彭康甯名下)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許耀庭、卓震、王偉旭、趙煒群、徐義祖分別提供之旋轉拍賣APP對話紀錄、旋轉拍賣網頁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可佐,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駁回上訴(按:即原判決宣告刑部分)之理由: 原判決對被告量刑時,已詳參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事由,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而以網路詐欺之手法訛詐他人,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趙煒群、徐義祖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1萬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查(原審卷第59至61頁),並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

經核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確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審酌,並無濫用其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情事。

被告徒以其與卓震、王偉旭、許耀庭成立和解,並已給付卓震、王偉旭和解內容完畢,請求從輕量刑,惟原判決宣告刑已屬最低刑度,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按:即原判決定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之理由 : 原審審理後,就被告所犯5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4萬2500元,固非無見,然查:被告於原審宣判後,已與卓震、王偉旭、許耀庭成立和解,並已給付卓震、王偉旭和解內容完畢,有和解書與匯款紀錄可稽(原審卷第123至125、129至131頁),原判決疏未審酌上開有利被告之情事,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審酌,及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為沒收、追徵之諭知,均有未合。

故被告提起上訴,所執陳詞主張改判較輕之刑,雖經本院論駁如上 ,而無理由,然原判決定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加以改判。

五、定應執行刑之審酌、沒收:

㈠、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犯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5罪),其各次犯行之手法類似、侵害之法益同質性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被告犯罪之動機、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並考量被告個人特質,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而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所犯前揭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

㈡、沒收:被告詐騙許耀庭所得之2萬3000元(按:被告雖與許耀庭成立和解,但尚未依和解內容給付,故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91號移送併辦意旨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法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備註 1 許耀庭 (未提告) 黃睿麒並無蘋果廠牌IPHONE 12 Pro手機、IPHONE 12 Pro Max手機可出售,卻於111年3月14日前之不詳時間,以旋轉拍賣網站會員名稱「lovemkmk」張貼出售手機之貼文,許耀庭瀏覽獲悉後,與黃睿麒聯繫購買,先同意以1萬6,800元之價格購買IPHONE 12 Pro手機1支,嗣又同意加價6,200元,換購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並依黃睿騏之指示匯款,匯款後迄未收到手機,始悉受騙 111年3月14日4時22分許 1萬6800元 黃睿麒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0036號 111年3月15日8時54分許 6200元 2 卓震 (提告 ) 黃睿騏並無NBA球衣可出售,卻於111年7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Ci Chi Taro」,在社群軟體FACEBOOK網路賣場張貼出售NBA球衣之貼文,卓震瀏覽獲悉後,與黃睿騏聯繫購買,同意以4,500元之價格購買NBA球衣5件,並依黃睿騏之指示匯款,匯款後迄未收到球衣,始悉受騙 111年7月1日9時12分許 2500元 黃睿騏之不知情債權人陳暐豪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49號 111年7月1日9時27分許 2000元 3 王偉旭 (提告 ) 黃睿騏並無NBA球衣可出售,卻於111年7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Oamam Sna(小西瓜)」,在社群軟體FACEBOOK網路賣場張貼出售NBA球衣之貼文,王偉旭瀏覽獲悉後,與黃睿騏聯繫購買,同意以1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NBA球衣,並依黃睿騏之指示匯款,匯款後迄未收到球衣,始悉受騙 111年7月4日8時54分許 1萬2000元 黃睿麒之不知情債權人鍾瑋漩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870號 111年7月4日18時50分許 3000元 4 趙煒群 (提告 ) 黃睿騏並無Nike球鞋可出售,亦無出售球鞋之真意,卻於111年8月7日前之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Ci Taro」,在社群軟體FACEBOOK網路賣場張貼出售Nike球鞋之貼文,趙煒群瀏覽獲悉後,與黃睿騏聯繫購買,同意以4,500元之價格,向黃睿麒購買Nike球鞋1雙,並依黃睿騏之指示匯款,匯款後迄未收到球鞋,始悉受騙 111年8月7日11時47分許 4500元 黃睿麒之不知情債權人鍾瑋漩名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徐義祖 (提告 ) 黃睿麒並無蘋果廠牌IPHONE 13 Pro Max手機可出售,卻於111年11月10日前之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i nb」,在通訊軟體LINE「二手全新買賣聯盟」社團發布出售手機之訊息,徐義祖瀏覽獲悉後,與黃睿麒聯繫購買,同意以1萬元之價格購買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並依黃睿騏之指示匯款,匯款後卻收到SAMSUNG廠牌二手手機1支,始悉受騙 111年11月11日17時10分許 1萬元 黃睿麒之不知情友人彭康甯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870號、113年度偵字第2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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