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530,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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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柏豪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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