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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俊男
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0、67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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