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688,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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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10號、112年度訴字第41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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