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760,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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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瑋亨


郭小菘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被告孫瑋亨)、112年5月15日(被告郭小菘)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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