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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原頡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85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9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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