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交上易,87,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忠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6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3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阮忠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被告不服,民國112年12月1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113年2月29日繫屬於本院;

惟查,被告於113年1月26日因慢性冠心症併衰竭死亡,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原審未及審酌,應將原判決撤銷,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