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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仕欣
被 告 姚登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3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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