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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王敏
(送達代收人林主惠:送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被 告 潘莘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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