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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林盧敏怡
林志明
被 告 甘麗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1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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