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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麗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翠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麗楨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翠雲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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