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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宇
選任辯護人 黃懷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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