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曾源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0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0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源勝(下稱抗告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且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確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數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乙情,此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
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事證,認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正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行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至7、9至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前揭說明,於定其應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僅小幅減刑,有損國家法治國民情感,且其中詐欺案件應屬同一案件,附表編號14為附表編號11案件疏忽未能一併起訴者,造成抗告人同一時期案件經重複評價。
以抗告人之行為日期為106年3月8日起至4月1日止,其中3月11日(7次)、3月15日(9次)、3月18日(8次)、3月15至21日(各5次)、3月22日(6次)、3月23日(7次)、3月25日(8次)、3月26日(7次)均為一日超過5次之反覆施行,且角色均為邊緣之車手,業經重複評價,刑度竟有如殺人、販賣毒品、強盜,有違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是請求就同一罪名總體判斷,予以裁減刑度,使受刑人能早日重返克盡孝道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原審並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至14均為詐欺罪,併以此等犯罪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時間間隔、非難重複性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在法律內、外部性界限間,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顯已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及其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相關之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原審所酌定之執行刑,既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㈡另抗告人以:行為日期、侵害法益高度重疊,所犯侵害法益輕微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求為寬減之裁處,係對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並無可採。
㈢綜上,原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