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抗,201,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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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翁彭聲

籍設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1月2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審法院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原審審酌附表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受刑人是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之車手,而於2個月間內,反覆對不同被害人犯之,只是遭到檢察官分別起訴,以致分別被法院判決、分別被定其應執行刑,而未能就其全部犯行一併審酌量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準此而言,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似可因受刑人各犯行前後之關連性予以串連而為整體考量,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再審酌受刑人上開2個月期間內反覆犯罪、僅係擔任車手之後端角色、並非主要犯罪所得獲利者、其各罪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等情相較,量刑不宜過苛,以符合罪刑相當、責任遞減原則及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再查受刑人現已50歲,若量刑過高有無再復歸社會之可能,而合於特別預防之目的,亦非無研求審酌餘地,原審斟酌上開情節,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即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相比同類案件,受刑人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股)審理案件中之同案被告吳永杰僅遭判處3年2月,差距甚大,且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之內部界限,不利受刑人合併定應執行刑;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係於106年10月至12月間,是否可不適用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且受刑人犯罪所得不足新臺幣10萬元,原審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相比同類案件,是否不符比例原則,猶嫌過重;

另受刑人係因無知、生活困頓,才會加入詐欺集團,並非貪圖利益,而其母親、胞弟均領有殘障手冊且為低收入戶(參抗告狀附件一、二、三),懇請鈞院再予審酌、從輕量刑,讓其早日回歸社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此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3月〈5罪〉、1年4月〈3罪〉、1年6月、1年7月、9月、1年3月〈2罪〉、1年5月、1年1月〈8罪〉、1年2月〈7罪〉、1年3月〈3罪〉、1年4月、1年2月、1年2月〈12罪〉、1年1月〈8罪〉、1年2月〈2罪〉、1年3月〈4罪〉、1年〈7罪〉、1年1月〈13罪〉、1年2月〈16罪〉、1年3月〈7罪〉、1年4月〈6罪〉、1年5月〈2罪〉、1年7月、1年〈15罪〉、1年1月〈5罪〉、1年2月)等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53年7月)以下;

再參以受刑人犯⑴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10罪),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共4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⑶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共18罪),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⑷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⑸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共12罪),前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⑹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共14罪),前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⑺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共7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⑻如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罪(共45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289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⑼如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之罪(共21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3年+2年4月+3年6月+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32年4月)所拘束。

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既在外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刑期合計為153年7月)之範圍內,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暨前開合計之刑度(32年4月),且原裁定予以適度減輕之刑罰折扣,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

又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共133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屬危害個人、財產或社會法益,數罪間之時空連貫、緊密、接續性,侵害法益同質性高,亦均未見受刑人有賠償被害人等損失之作為,且類此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案件,於近年臺灣社會之猖獗、橫行,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法院進行量刑或定刑之裁量時,自不應忽略此類案件嚴重損及社會人我互信、金融交易秩序等公益考量,是其所為本難輕縱,又以受刑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其犯罪次數多達133次,犯罪時間亦有間隔,並非偶發性犯罪,被害人不同且人數眾多,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主觀上非無惡性,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亦有詐取金額越發提高之情節,兼衡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裁量時所斟酌之事由,已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擔任車手之後端角色,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為綜合判斷,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就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在內、外部界限之間,於附表編號1至4、5至7、8至10、11至12、13、14至16、17、18至23、24至26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年4月、3年6、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之基礎上,將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已屬大幅減輕受刑人之刑期,顯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對受刑人顯然無過重之情,受刑人認原審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違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云云,要無足採。

至抗告意旨所述實務量刑上,於定其應執行刑時酌量裁定,係法官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惟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矧個案情節不同,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個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審酌均有其考量,難以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酌減之刑度較本件原裁定所減之刑度為多,即謂原裁定有何不公平之處,且非本案定其應執行刑所應審酌範圍,原裁定於法核無違誤。

抗告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均係於2個月內期間反覆所為、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請求再次從輕量刑云云,惟此業經各案件中法院審酌而量以適當之刑,並經本件原審審酌後合併定刑,業如前述,或比附援引他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10/31~106 /11/03 106/10/31~106 /11/04 106/10/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0/03 107/10/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1/02 108/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02 106/11/18 106/11/18(2次 )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2/28 107/12/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2/12 108/0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犯罪日期 106/11/17 106/11/17~106 /11/30 106/11/20~106 /11/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 期 107/12/28 108/04/25 108/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2/12 108/05/20 108/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1/14~106 /12/07 106/10/30 106/11/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決日 期 108/04/25 108/05/03 108/05/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5/20 108/06/04 108/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11至1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32號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1至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10~106 /11/26 106/11/20~106 /12/08 106/11/26~106 /12/0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89 、3214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決日 期 109/08/31 109/10/23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0/05 109/11/18 109/1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8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 (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3罪) 犯罪日期 106/11/20~106 /12/08 106/11/23~106 /12/04 106/10/30~106 /12/0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25、212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09/10/23 110/08/31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1/18 110/10/20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犯罪日期 106/10/30~106 /12/04 106/10/30~106 /11/16 106/10/30~106 /11/2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 (15罪) 犯罪日期 106/11/24(2次 ) 106/11/13~106 /12/14 106/10/29~106 /12/0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25 2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0/29~106 /12/09 106/11/30~106 /12/0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12/27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2/07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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