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抗,248,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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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48號
抗 告 人 吳昱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6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7、編號9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8年1月15日)前所犯。

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編號2至7、編號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本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7年4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2年6月)以下,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加計如附表編號9所示刑期(有期徒刑2年)之總和,即為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之內部性界限,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詐欺等罪,除謂法院就受刑人應併合處罰之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遵守上開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外,更以列舉眾多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為例,言本院於前開裁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審酌裁量,重新給予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讓抗告人有自新機會,早日回歸社會與家庭,以盡子女之責,侍奉雙親,彌補先前之過錯云云。

惟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16、106/05/08 106/03/12~106/03/16 107/07/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35、324號、106偵字第31146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20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43、230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3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4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 判決日期 107/12/13 111/02/08 111/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3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4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 判決日期 108/01/15 111/03/11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169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136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4651號 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26 107/04/23~107/04/26 107/04/25~107/04/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829、29786號、108年偵字第1284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9、2955、3131、332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9、2955、3131、33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 判決日期 111/04/08 111/08/10 111/08/1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 判決日期 111/07/20 111/09/12 111/09/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104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2290號 (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7/07/12 108/02/26 105/12/15、105/12/18、105/12/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6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9號、106年度偵字第24951號、107年度偵字第43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12/28 112/06/14 112/06/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2/01/31 112/07/18 112/08/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08號(原審駁回此部分聲請)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82號 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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