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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張宗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77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宗勇(下稱抗告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
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件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件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見聲字卷第45頁);
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件各罪(共15罪),均為竊盜案件,且犯罪時間密集,並依該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有期徒刑共計51月)內,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罪均屬連續犯之微罪,對法益侵害輕微,是請酌量依據比例原則、公平正義,給與從輕之裁定,以利回歸社會、家庭,侍奉雙親,往後必不再犯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原審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均為竊盜罪,併以此等犯罪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時間間隔、非難重複性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在法律內、外部性界限間,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顯已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及其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相關之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原審所酌定之執行刑,既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㈡另抗告人以:業已悔過、所犯侵害法益輕微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求為寬減之裁處,係對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並無可採。
㈢綜上,原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5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6月8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925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60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8月3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3月8日 備註 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6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6日起至同年4月24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4日 備註 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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