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矚上訴,1,202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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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為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第15485號、第173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楊順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順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被告收受上開判決後,認為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有明顯違誤,且判決違背法令,難以甘服。

爰依法聲明不服,提出上訴,求為撤銷,更為無罪之諭知。

至於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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