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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俊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俊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俊鴻(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5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
編號2所示之罪刑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
編號3所示之罪刑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
編號4所示之罪刑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
編號5所示之罪刑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3月;
編號7所示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與附表編號6之判決併合更定其執行刑,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原來宣告之罪刑為計算基準如前述。
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及各次行為集中程度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4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朱俊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6日、8月7日、8月9日 110年8月1日至8月2日 111年8月3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15號、111年度偵字第267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6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1年8月1日 111年9月20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執字第5249號 編號1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2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3所示之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至8月4日 110年8月2日至8月3日 111年8月5日至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680號、111年度偵字第5397號(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01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8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6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執字第5541號 編號4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5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7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7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7月2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87號 編號7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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