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1064,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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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萬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萬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九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林萬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有期徒刑6年6月 00年0月間某日至109年7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 111年11月3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112年3月15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2 重傷未遂 有期徒刑2年10月(共3罪) 109年7月8日 否 3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5年3月 110年4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26、16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112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 112年7月27日 否 4 非法持有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6年 110年4月23日 否 5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6月(共3罪) 110年1月7日、110年1月13日、110年2月27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緝字 第2224號 、110年 度偵字第 38542、3 8564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11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12月27日 否 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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