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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係於6日內所為,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且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4至8經則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7、32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7、32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3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12月6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號 編號1至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日 110年10月2日 110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7號 編號4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日 110年10月2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7號 編號4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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