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26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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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雁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雁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雁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

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7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98、182至189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185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227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4日 108年1月26日 107年11月24至27日中午前期間某日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91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6、1678、18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60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252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5月12日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日 109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41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6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17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 13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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