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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正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3、4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將「如附表編號3、4所示」,誤載為「如附表所示」(見理由欄第三項說明),顯然誤寫,然不影響裁定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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