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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蒼犯如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蒼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強盜等10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民國112年12月15日簽署之臺灣高等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李秉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違反保護令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10月14日 111年9月4日 至111年9月14日 111年10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83、7114號 112年度偵字第183、7114號 111年度偵字第557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院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118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118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949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93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55765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949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62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62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至9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93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62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62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562號 編號5至9所示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533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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