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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林佑彥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而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訴訟案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
倘該案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於聲請書記官迴避之情形亦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承辦書記官利星霏(下稱利書記官)迴避,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案件之承辦法官及審判長執行職務不公正,爰聲請合議庭法官及審判長迴避(此部分另行分案辦理),並聲請利書記官迴避等語。
三、系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判決,有上開判決可稽,系爭案件已審理終結,而脫離本院之繫屬,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
院 長 高金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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