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53,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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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余樹池
被 告 劉姜子



林恒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余樹池請求被告劉姜子、林恆寬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損害賠償金額,並於10萬元賠償範圍內請求准予假扣押,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被告劉姜子、林恆寬詐欺案件,業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有罪判決而終結在案,已不再繫屬於本院。

聲請人於本院受理上開詐欺案件時,並未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復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之112年12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就上開被告之財產為假扣押,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非合法。

聲請人若欲保障其自身權益,應循民事訴訟及民事假扣押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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