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559,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福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聲請人更正之附表(見本院卷第105頁)、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本件聲請時,固同時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其上有法務部○○○○○○○戒護科113年2月16日戳章,見本院卷第9頁),釋明受刑人已同意就該調查表上所列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聲請定刑,然觀諸其上「受刑人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右(並於案號之後附註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一欄所載「2.桃園地檢署111年執字第5794號有期徒刑7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經本院核對本院被告前案資料查詢表,該「111年執字第5794號」執行案號應係執行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21號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3年(見本院卷第103頁),並非執行該調查表上所載之「有期徒刑7年2月」,是該調查表之內容既屬有誤,縱受刑人簽名其上表示同意定刑,本院仍無從僅憑該內容有誤之調查表,逕認受刑人已同意就其上所載之「3月」、「7年2月」聲請定刑。

㈢、聲請人嗣重新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其上有法務部○○○○○○○戒護科113年3月22日戳章,見本院卷第107頁),觀諸該調查表固已載明如附表所示受刑合於數罪併罰之2案件(其中2.部分已更正為「桃園地檢署111年執字第9951號有期徒刑7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核與卷內本院被告前案資料查詢表所示,該「111年執字第9951號」執行案號係執行如附表編號2所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7年2月相符(見本院卷第101頁),然受刑人於該更正後之調查表上係勾選「就上列案件我不要聲請定刑」,經本院於113年3月27日訊問被告,被告當庭明確表示該調查表係經其本人簽署,其上勾選不同意合併定刑,也是其本人意思,經本院闡明是否了解不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差別,受刑人表示知悉,並陳明係因其希望將附表編號2之罪與其另犯他罪合併定刑緣故,故不同意本件聲請定刑,並再次確認不同意本件聲請定刑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

四、據上,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刑,復未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核與前揭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刑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11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12.11前某日-108.12.11,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297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5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13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10日 (聲請書誤載為 109/10/15,應予更正) 111年5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1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18854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951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