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60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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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子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

又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宣告緩刑4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

其中編號2所示之刑雖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其餘編號所示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

又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然因受刑人前已就該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是編號2所示之罪已不得易科罰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上開裁定在卷供參。

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

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其於服刑期間恪守本分,無任何違規或扣分記錄,充分利用時間閱讀、思考,保持正向觀念為未來作準備,懇請給予自新機會,早日返鄉盡孝道之意見等情,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第113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與少年共同犯傷害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4日至同年月6日 108年1月20日 107年4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8年度偵字第7874、89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2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7號 108年度簡字第5002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16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23日 108年10月7日 109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7號 108年度簡字第500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473號 確定 日期 108年9月24日 108年11月9日 109年12月2日 備 註 北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145號、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78號 新北檢109年度執字第444號 新北檢110年度歸緝字第56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新北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84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4日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2642、4952、15073、15965、3233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7號、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0、14091、14092、14093、16062、25955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0、14091、14092、14093、16062、259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備 註 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8189號 編號5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0933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08年度偵字第14090、14091、14092、14093、16062、259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6日 備 註 編號5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0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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