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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方郁
(新北○○○○○○○○)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43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方郁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
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審酌內部性界限、外部性界限,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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