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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政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政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5所示),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犯罪行為態樣均係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罪質相同,復考量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前次定應執行刑酌減之刑度及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另參酌受刑人以「刑事請求定應執行刑狀」表示:假釋出獄後外出工作1年多,無時無刻都在省思,記取過去慘痛教訓,身為家中經濟來源的一份子,受刑人亦亟欲盡孝道。
考量社會事實連貫性,受刑人顯係因一時無知而在同一時空環境下重複為相同行為。
請酌予較輕應執行刑等情(見本院卷第17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5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2/26(5次) 109/02/27至109/03/02(2次) 109/0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 軍偵9號等 臺中地檢109偵8910號 南投地檢109軍偵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00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10/05/11 110/09/29 111/03/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00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07 110/11/01 111/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空白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9/02/25 109/02/26(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 偵3311號 桃園地檢111偵250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 判決日期 111/05/04 112/08/0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07 112/1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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