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70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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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渠等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在民國109年12月、110年1月、4月間,惟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均屬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尚有另案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

惟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擅將另案所宣告之刑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而考量之,苟發現受刑人另犯未經聲請定應執行之他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從而,受刑人所指前揭另案,若確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受刑人是否得另向檢察官請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尚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涉,故受刑人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4月7日 109年12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81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6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 110年度訴字第8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 110年度訴字第86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7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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