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740,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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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定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定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定邦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均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係於民國106年3月4日至4月8日期間內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6、7所示2罪,則分別為恐嚇取財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與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5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再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並未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323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4日至5日 106年3月22日至23日 106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5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43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8日 106年1月15日至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70、21571、25569、26170、26175號、107年度偵字第46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43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80號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8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70、21571、25569、26170、26175號、107年度偵字第4648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8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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