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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6年(2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2次)」。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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