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765,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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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昌(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拘役中之最長期以上,各拘役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詳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3年4月10日親自簽名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3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為恐嚇罪,屬欠缺尊重個人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犯之罪;

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影響社會安寧及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

違反公司法等罪,則屬危害社會經濟之罪。

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個人、國家及社會所造成危害,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拘役最長者,為50日以上,各刑合併計算為150日,逾120日,應以120日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詳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固已於110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考。

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件:受刑人張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1至3,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恐嚇危害安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8年5月13日至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號 109年9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號 109年11月11日 2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107年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62號 109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62號 110年2月17日 3 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107年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62號 109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262號 110年2月17日 4 違反公司法等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3年5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 112年12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 1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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