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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能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能興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能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廖能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2月21日15時45分許前某時許至109年2月21日15時45分許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109年度偵字第8323號 110年度偵字第32125、33723號、111年度偵字第21082號 110年度偵字第32125、33723號、111年度偵字第210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2月9日,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7649號(111年度觀執更字第87號,於111年8月23日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25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619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25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619號) 編號2、3所示罪刑,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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