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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美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美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煙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十一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
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張美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9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04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110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110年5月26日 是 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9年4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號 110年4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號 110年6月7日 是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0年2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59號 110年5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59號 110年7月5日 是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5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5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00號 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500號 110年10月7日 是 5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5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516號 110年10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516號 110年12月1日 是 6 踰越門扇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4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5號 110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5號 110年12月22日 否 7 非法清理廢棄物 有期徒刑6月 110年4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4號 111年3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4號 111年4月15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 110年2月24日、110年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117號 111年3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117號 111年4月29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1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9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5月3日晚間8時至翌日凌晨3時30分許間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099、27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 111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 111年10月20日 是 10 踰越門窗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24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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