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90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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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柏宇(原名朱錫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柏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4月;

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5月,然該等罪刑既於本件與附表編號8之判決併合更定其執行刑,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自已失效,並以原來宣告之罪刑為計算基準如前述。

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朱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9號、第10號、偵字第2447號、第5495號、第5760號(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1年度易字第53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2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1年度易字第53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7日 112年3月6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25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侵占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20日 110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9號、第10號、偵字第2447號、第5495號、第5760號(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86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5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5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6日 112年11月24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408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6、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傷害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1日 111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50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2月14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8號 編號6、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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