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94,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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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賢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賢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罪名、判決確定日期欄分別誤載為「侵占遺失物」、「112/06/01」,應分別更正為「侵占漂流物」、「112/01/08」;

另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分別誤載為「宜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348號」、「111/12/07」,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9號」、「112/04/27」,均經更正如附表)。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1項中段、第3項至第5項亦規定甚明。

再刑法第42條4項、第5項之規定,乃關於數罪併罰中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1年之折算標準;

第4項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並非單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為比較標準;

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同條第5項前段所定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漂流物、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1月8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規定,應予准許。

爰審酌所犯附表編號1之侵占漂流物罪,將橫倒之漂流木侵占入己;

附表編號2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不易,於國有林班地內竊取貴重木,均損害重要森林資源,衡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恤刑利益與責罰相當原則,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依上開說明,依各罪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折算均未逾1年,應從勞役期限較長之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定之,爰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院已檢具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函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欲表達,請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亦可使用後附陳述意見狀填寫到院)等語,該函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法務部○○○○○○○由受刑人本人簽名收受,而合法送達,然迄今受刑人未回覆,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查,是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漂流物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10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1月間某日 11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5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8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09號 判決日期 111/12/07 112/04/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348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8 112/06/01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罰執緝字第2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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