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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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冠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冠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冠竣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聲保字第117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92號),經定應執行刑3年9月(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31號),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69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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