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01,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秀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秀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秀鳳原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111年聲字第342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2年,如附件所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08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