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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經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聲保字第1208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2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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