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0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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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陳詩林


(現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執行監護處分)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13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林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詩林因放火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判決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另因放火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判決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因前後兩案皆係受處分人患有思覺失調症致受精神障礙影響始放火,法院乃認定其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宣告應施以監護,即係基於同一原因而宣告多數監護處分,且期間不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僅執行其中最長期間者,故執行時間仍自其最初入院治療之民國110年4月26日起算至113年4月25日止。

依負責治療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主治醫師之診斷結果,可知受處分人前因吸毒誘發之思覺失調症,於住院治療後因已斷絕毒品來源,又能配合服藥使精神狀態穩定,已無發病症狀。

另考量主治醫師及團隊已無意續為受處分人治療,如令其勉強住院至監護期滿,所得裨益有限,若能停止治療,尚可提早入監執刑前後兩案所定執行刑,應無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

二、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陳詩林前因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罪、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1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刑事判決在卷足稽。

是本院為受處分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案件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處分人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於110年4月26日起移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執行監護處分,而該醫院就受處分人有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於112年11月6日函以「陳詩林因吸毒才誘發思覺失調症,入院時並無思覺失調症狀,其有心理變態、失眠、焦慮症狀,特色是人際關係不良、不守社會規範,有行為能力,不當行為乃刻意為之」,於同年月15日再函以「經醫療團隊評估,陳詩林住院治療間精神狀況穩定且可配合服藥治療,無明顯精神症狀,建議可於精神科門診追蹤治療」,復依卷附受處分人之病歷記載「住院診斷:反社會人格異常;

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清醒、一般外觀儀表及態度合宜、情感穩定、言語切題連貫、無怪異行為或精神症狀、無妄想、無幻覺干擾、定向力正常、注意力集中」、「處置意見:建議提早結束刑前監護,入監服刑」,再觀諸受處分人於接受監護處分評估小組評估面審時,回答切題流暢,且稱其治療後精神好很多、不再有被害妄想,出監後會接受門診治療並拿藥吃,知道固定吃藥控制病情之重要性,對於之前放火行為知道不對且感到很後悔、現在不會想放火,也不會想再施用毒品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12年11月6日北總蘇醫字第1120002667號函、112年11月15日北總蘇精字第1120900202號函暨受處分人之病歷、宜蘭地檢署112年度第2次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等附卷可稽,堪認受處分人之精神狀態已趨於正常,而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末本件聲請意旨已詳載受處分人應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依據,而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係有利於受處分人之事項,並未科予受處分人其他不利益之負擔,為爭取時效而使受處分人儘早恢復人身自由,本件顯無再予傳喚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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