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05,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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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婉伊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婉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婉伊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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