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1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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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EE JEN SHIO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李錦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E JEN SHI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EE JEN SHIONG(中文名:李錦祥)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0日送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1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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