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34,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財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