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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冠瑋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於民國105年9月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50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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